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近年郵輪旅遊市場復甦,為保護國人搭乘以臺灣為母港之郵輪消費權益,交通部航港局持續完善郵輪消費者保護機制,要求郵輪業者須依法委託在臺代理人處理消費爭議、健全定型化契約規範及強化聯合訪查機制,確保消費者保護機制得以落實。此次訂定「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115年5月13日第98次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於今(27)日由交通部公告實施。
航港局指出,「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適用以臺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臺直接銷售或委託代售船票,並以我國港口為母港營運之郵輪,明確定義郵輪公司與旅客為契約當事人,針對郵輪公司在臺直接銷售或委託代理人代售船票服務之模式加以規範,使相關權利義務更加明確。
此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範業者應完整揭露契約重要事項,包括審閱期間、航程內容、服務項目、費用及繳費時期等重要資訊,提升資訊的透明化,同時規範航程開始前,如旅客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另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之事由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則應依規範之退費賠償機制辦理。
考量郵輪產業實務及國際慣例,採衡平對等設計,明定旅客於航程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者,應依通知時間與出發日的間距負擔相應比例的退票費用;相對的,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導致航程取消,郵輪公司除應退還旅客已支付費用外,亦須依相同的基準提供賠償,俾確保契約雙方當事人權益之衡平。此外,為兼顧產業實務彈性,允許業者提出有利於旅客的替代方案,得經旅客選擇並同意以替代方案取代原退費賠償機制,如未獲旅客同意,則應回歸退費賠償機制。對於因可歸責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延誤或未依約定進行,亦分別建立按日或按差額計算之賠償原則,同時要求業者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退費(含賠償),若有延遲應主動即時向旅客說明延遲原因及延遲時間,以提升作業透明度與可預期性。
此外,航港局強調,此次公告規範也已明確要求業者不得於契約中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解約、求償及異議之權利,以及不得變相加價,同時規範業者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其依法應負之責任與義務,確保契約內容符合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交易秩序。
航港局補充表示,郵輪業者在臺以母港營運載運旅客,應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代理業辦理相關業務,以利消費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之運作。為強化跨機關合作,航港局亦已擬定郵輪聯合訪查計畫,將會同交通部觀光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疾病管制署,針對消費保護措施、船舶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及傳染病防治等事項辦理訪查,透過事前預防及事後監督雙軌並行,共同持續提升我國郵輪旅遊環境與消費保障措施。
(圖: 航港局公告實施「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航港局提供)
